宁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转载 来源:宁远县政府网 发表于:2018/03/24 17:39:17 浏览量:479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含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和棚户区改造搬迁对象均适用本办法。棚户区是指在县城建城区和国有工矿林场棚户区范围内,低矮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D类以上危房较集中、地势低洼、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及环境卫生脏、乱、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搬迁面积或占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区域。
第三条 成立宁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宁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宁远县房产局为该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户建房安置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进行价格评估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县规划局负责该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县国地资源局负责征地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被征收人所在单位(乡镇、村、社区)负责做好被征收人的搬迁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效能监察。
第一章 征收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坚持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贴为辅,完善功能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实物安置的县棚户区改造住宅户一律不实行就地安置,全部实行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拆除后按县城总体规划,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 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的认定
(一)征收协议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房屋用途以及评估机构确认的房屋层高、成新率、室内装饰及附属设施等其它修正因素为依据。
(二)征收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适当给予工料补偿,已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和附属物,不予补偿。
(四)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动产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收公告发布后,重新装修的房屋及重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和被征收户重建房屋安置区的户外有线电视、电话、照明用电、自来水等长线设施,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拆除和铺设,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本办法发布之后办理户口、土地、房屋产权分户手续的,其补偿按分户前状况确定,不得办理和续签被征收房屋或其它附属出租,抵押合同。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属特殊装修的,按特殊装修标准另行补偿。
第九条 私房产权置换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为依据,每本证原则上只安排一套楼房。如被搬迁房屋面积较大,其家庭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一套安置房。
第十条 安置面积超过拆除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楼房重置价格购买;安置面积不足原拆除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安置楼房按照成本价销售,销售对象为棚户区搬迁安置户。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搬家(迁)费,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一次性发给两次搬家(迁)费共1000元;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加发50元,属租赁住房的,每户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500元。
第十三条 在红线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加工或仓储的,视搬迁物规模而定,给予一次性拆、搬、装补助费。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每月共600元,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加发50元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以被收房屋的常住人口为准)。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户的过渡房由本人自行解决,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标准发给搬家(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户重建新房或购房的,国土、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采取等面积以证换证方式,免费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超过原证面积按各职能部门办证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照明电、自来水、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由项目业主与相关单位及时将外线架设到户外,并给予已开户的被征收人每户移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电话(含宽带网络)200元,有线电视400元,电力420元,自来水3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移装.没有开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后,房屋、土地等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结清租赁费用,并在征收期限内自行搬迁。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户型设计按每套50-90m2不等进行设计,由宁远县房产局统一建设,宁远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置。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公租房和棚户区建设用地中,约20%的建设用地可以布置配套的商业及其他公共服务用房,商业及其他公共服务用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市场价销售。
第二十条 持国土证、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准建证)三证齐全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后进行价格公示,公示7天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并在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已补偿安置到位,此证只能作为换证依据。同时先按单位20%、个人60%的比例发放补偿款,待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再结清剩余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为加快征收腾房工作,私房被征收户在规定日期完成征收腾空房的,按所征收正屋补偿费(不含装修)的5%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除对房屋的残值进行估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拆除。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征收手续,或者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城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征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大胆履职,监察局要对违纪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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