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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补偿片区划分范围的通知

转载 发布:2019/02/27 20:20:46 来源:宁远县政府网 5615 阅读

原文如下:

NYDR-2018-00006

宁政发〔2018〕8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全县征地

补偿片区划分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补偿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18〕10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片区以乡镇(街道)、村为基本单位划分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费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五、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

       2、宁远县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5日


附件1

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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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远县征地补偿区域(片)划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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