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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房产局关于核查清理整治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公告

投稿 发布:2019/03/06 10:41:02 来源:宁远县房产局 1383 阅读

宁远县房产局关于核查清理整治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管理,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宁远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17]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核查清理整治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时间

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30日

二、清理整治范围

全县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户。

三、清理整治内容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

3、在租赁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拆迁补偿款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配租条件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

8、接到群众举报,经核查确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9、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工作要求

1、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准入条件的对象,在2019年3月15日前主动退出,免于追究责任;

2、仍然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没有空置,但未按期交纳租金的,必须在收到租金追缴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交清,对拒不交纳租金的住户将予以清退;

3、对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拒不退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在县电视台、政府网、公示栏等各种媒体上曝光,曝光后仍不退房的,依照规定程序强制清退;

4、对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居住,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的承租人,按法定程序入户并由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派出人员协助清点登记物品依法封存,相应承租人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对非法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租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对寻衅滋事者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予以严厉打击整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入住条件的承租人应当主动到县房产局租赁所登记,并办理退出手续。清查情况将及时公示,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核查清理举报电话:0746—7221879,13973494686(王)

宁远县房产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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