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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7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宁远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全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2.各负其责。以行业管理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城投公司、工业园区要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3.全面清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4.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5.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清理范围、认定原则及标准
(一)清理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来全县园区范围内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认定标准
1.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农转征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年未供应的土地。
2.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了规划设计条件的,从其约定;未约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片区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了总投资额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算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对已取得征收和农转征批文但仍未完成征收的,要尽快处理好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在2019年12月30日前依法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全部工作。
2.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对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但未供应的土地,制定好供地计划,依法完成土地供应。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尽快划拨供地。对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合现行供地目录的,及时调整项目,做好新项目落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已登记发证的应当注销其土地权利证书并予以公告。闲置土地设定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未满2年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出让合同或划拨审批未明确价款的,按照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时基准地价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
3.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是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土地价款,多退少补,再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建设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4.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5月-6月)
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按照两年基本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研究制定清理处置工作流程及操作性文件,并统一法律文件格式。同时,召开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
2.多管齐下,调查核实。对疑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开展实地核查。对批而未供土地,查清土地征收情况及未及时供应的原因。对涉嫌土地闲置的,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准确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具体位置、审批面积、批准用途、审批时间、土地价款及缴纳金额、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土地动工开发情况、未动工开发原因等有关情况,以及询问笔录、现场拍照、收集土地及规划等相关审批资料和举证材料等。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延迟的,应当积极举证,填写《土地闲置原因反馈意见表》,并提交所涉部门核实,所涉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准确掌握闲置原因。经实地核查调查取证后,对不属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准备好举证材料报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选取典型,集中查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选取面积大、闲置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不少于1宗)进行查处。要将典型案件作为样板案件查处,为全面清理处置工作积累经验。要坚持边处置、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实现规范化。
(二)全面处置阶段(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批而未供土地及时研究制定土地供地方案,提高土地供应率。对闲置土地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闲置土地认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逐宗拟订处置方案,填写《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呈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下达处置相关文书,做到依法处置一宗核销一宗。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19年12月)
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建立和完善土地动态监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管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委书记刘卫华任顾问;县委副书记、县长唐何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欧阳国春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小兵,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陈海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永英,县政府副县长邓传文、陈云生,县政协副主席、商粮局局长肖红梅,工业园党工委书记蒋崇庆,工业园管委会主任周俊,县法院院长吕新陵,县检察院检察长周辉,副处级干部李池秀,副处级职级干部夏峰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工业园管委会、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发改委、财政局、法制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商粮局、城建投、产建投、房产局、科经委、国税局、地税局、林业局、环保局、优化办、作风办、电子政务办、政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集体认定闲置土地、确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6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县政府D栋106室,夏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鋆、周意恒同志任副主任。
1.税收清理和资产处置组
组长:黄永英,副组长:吴杰、杨友忠、周意恒 成员:刘红、邹建军、何敬忠、李之昌、黄桂成。
职责:出台园区已投资建设项目土地的使用税清理处置措施,完成土地使用税的清收。对相关清理资产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征地拆迁及遗留问题解决组
组长:欧阳国春,副组长:蒋崇庆、蒋进红,成员:薛忠胜、欧阳清、何胜兵、于文敬、欧小仕、杨学进、郑卡敏
职责:出台插花地、批而未供土地的清理处置措施,完成已取得农转征批文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妥善解决好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
3.闲置土地处置组
组长:邓传文,副组长:李池秀、周俊、周意恒、蒋先定, 成员:周林茂、宋长清、邹卫国、张立胜、黄林、李俊。
职责:分别出台强占、多占、不摘牌、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投资强度和规划建设条件没有达到要求的具体措施,按程序处置到位。
4.依法处理组
组长:陈云生,副组长:周辉、吕新陵、袁春芬、朱文登, 成员:郑晨阳、胡运松。
职责:依法处理清理过程中不配合、不支持、不负责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5.优化环境组
组长:肖红梅,副组长:刘永生,成员:邹方明、欧阳林波、 蔡海丰。
职责:落实好用地项目,及时保障土地供应,着重解决国土、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方面的手续问题。
6.综合协调组
组长:夏峰,副组长:王鋆,成员:邝进安、欧阳送成、周文敏、欧阳丽、陈艳青、欧阳军忠,临时性从国土等相关部门抽调7人。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日常办公等工作。
各组工作人员按程序从各单位抽调,与单位工作脱钩,实行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土地供应考核机制,加快土地供应,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效率。定期不定期开展建设用地供后动态巡查,督促用地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快已供土地开发建设,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县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汇总通报土地供应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年终对各乡镇(街道)、园区的工作考核。
(三)严格工作纪律。本次清理工作要由点及面,先园区后整个县城。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政策依法依规实施,坚决防止违法用地罚款后合法化的现象发生。建立信息公开渠道,县纪检部门要及时跟进,全面杜绝领导干部打招呼而产生清理处置阻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经费保障
从县重点项目经费中暂时列支20万元,用于闲置土地清理办公经费,安排200万元用于兑现土地清理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