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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8 21:23:56 发布988 浏览0 回复0 点赞
法海律师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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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说法!中介口罩生意,小心中招。

从苏某被冤枉谈做生意应该有的法律思维。


因为疫情的原因,口罩需求大增。在朋友圈卖口罩的相继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做微商的能搞到口罩卖,做旅游的能搞到口罩卖,甚至连卖茶叶的,做美容的也都能搞到大量的“医用口罩”在朋友圈贩卖!果然“高手在民间。

说到这里这帮人也算充满着“生意头脑”,在疫情下能“反映迅速”,快速找到“生意商机”,为实现自己经济快速增长也是费尽了心思,但是不由得对他们没有“法律意识”而惋惜!全国口罩犯罪案件急剧上升。普通人可能还没有感觉,但笔者以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已经感受到了,这一段时间每天我们都接很多的案件咨询电话。

关于口罩犯罪类的案件主要的类型是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各地法院会因被告人有无如实供述、自首、退赃等环节,在量刑上有所区别,但是基本都是从重处理,估算了一下,基本上是在量刑起点之上再诈骗1000块钱,就会换多1个月的刑期。那些判三年五年的,等出狱之后估计外面又换了一个时代,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当中,律师需要引领当事人和他的家属作出相应的法律谋略。

2020年3月27日,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很重视引领家属跟办案机构沟通,这一天,经办的涉口罩犯罪案件的当事人苏某,就成功的获得释放,走出了满是铁丝网的高墙。他终于获得了自由。

这份自由得来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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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今年的疫情防控中,口罩犯罪案件非常猖獗。我们的当事人苏某就是被那些犯罪分子陷害的。他在自己的朋友圈听说有人能供应数10万的口罩,而同一时间又有另外的朋友需要大批量的口罩。

面对这样的现实,不管是谁,都会忍不住从中牵桥搭线。我们的当事人就这么干了。这种行为就叫居间行为,何错之有啊。可偏偏就是口罩的供货方出了问题。他们收到定金之后,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我们的这位当事人就不可避免身陷牢狱之灾。

苏某是在广州打工的东北小伙子。被公安抓获之后,身边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朋友。这时候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如果放任自流,在严打涉及疫情犯罪的浪潮中,苏某想要获得人身自由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世界上有一种力量是超乎想象的。那就是母爱。苏某的母亲,发挥了所有的能力,求亲告友,四处寻找可以依靠的力量。

广东法海律所的主任余婉吟律师接到求告帮助之后。立即行动。紧急召开案情讨论会,分派律师紧急申请会见当事人。

恰在这时,湖北女子监狱,因干警会见导致犯人大面积感染新冠肺炎。司法局副局长被撤销职务。根据形势预测全国所有的看守所,马上就会控制律师会见数量。而且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在人口密集的情况下感染疫情风险骤然加大。

但法海律师事务所的黎永娟律师接到任务后,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快,准,想到的是争分夺秒,在律师会见政策发生改变之前完成会见,她长途驱车赶往增城看守所,详细的与当事人见面,询问了相关的居间介绍细节,

当事人说。我的确不知道供货方是骗人的。我还以为是做了好事。就把收到的预付款及时的转给了某某某。再经某某的手转给了口罩供货方。

黎永娟律师很欣慰,因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苏某并不是最后一个与消失的诈骗犯联系的环节,这就意味着他还有得到澄清的可能。只要在他转移的环节当中,能够说清楚,没有收到截留过口罩款,没有与最后的诈骗犯共同商量,那它就不是属于这一个犯罪团伙中的一员。

黎永娟律师迅速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法海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通过模拟法庭各律师的综合意见。第2天。一份条理清楚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就递交到了办案机关,

时间在一天又一天的流走。一方面苏某的家人急不可待。另一方面办案机构的人员也着急起来,因为当事人在被羁押期间拘留的时间马上就要用完,律师提出的意见又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审批机构也着急呀。毕竟这里是广州,在全国来说,这里的营商环境很好,公检法办案机构依法办案的程度很高。他们也不敢任意的超越办案的期限。

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余主住亲自指导当事人家属提供更多有利于苏某的证据。黎永娟律师多次与办案人员交流律师意见,提出了苏某无罪的分析

终于赶在37天逮捕的时间之前。苏某被无罪释放了。

黎永娟律师的付出得到了回报。

走出高墙。外面是蓝蓝的天,白白的云。

走出监所,家里是暖暖的情,浓浓的爱。

在这里。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祝我们的当事人。经历过风雨,更加热爱这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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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

贩卖医用口罩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

由上述我们可知,贩卖医用口罩需要持二类医疗器械相关许可资料才可以经营销售,作为仅仅只是在朋友圈贩卖医用口罩的“微商们”而言基本是没有通过相关许可进行销售的,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卖的医用口罩如果符合医用口罩规定标准的但是无证经营参照第一条“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你销售的医用口罩根本达不到医用口罩规定标准的,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的,那么你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了。

根据《刑法》第145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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