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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及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YDR-2017-01034
宁政办发〔2017〕48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及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宁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乡镇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建立健全乡镇及农村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乡镇及农村建房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2016年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乡镇及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乡镇及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1.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乡镇及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辖区规划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乡镇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资源管理所、规划建设管理站等有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规划建设管理人员3-5人,同时各行政村要成立3-5人的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并确定专人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领导,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通力合作,积极参与规划的编制、审查及实施,自觉遵守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
2.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事务,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街道县城规划区外的农村建房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
3.各乡镇要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力量配置与队伍建设,人员要求相对稳定,业务上接受县住建局的指导,所需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县住建局负责对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进行督查、技术指导与服务。
4.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镇实际,完善规划编制、实施及规划管理等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接受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要将本年度规划实施及执行情况书面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书面报县住建局。
5.县住建局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修改)》第六条之规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乡镇、村(社区)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6.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按标准收取,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由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缴至各乡镇财政专户。收取的规费专项用于乡镇规划管理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
二、突出规划编制及审批,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7.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修改工作,同时做好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达到100%。
8.各乡镇要加快制定乡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根据乡镇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2018年底要全面完成全县村庄规划(乡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并入总体规划内,不单独编制)。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9.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以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社区)为编制范围,村庄规划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要注意同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集中布局、保护环境。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沿过境公路修建建筑物的建设项目须先经县交通局审核,按照《公路法》规定和要求,建筑物距离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7米、村道不少于5米。
10.农村居民建房需坚持一户一宅,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并实行建新拆旧。原址重建的,除保留施工期间必须的生活用房外,应先拆除旧房方可开工建设,保留的生活用房要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异地新建的,原则上在新房建成后6个月内拆除全部旧房。村民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11.农村建房及乡镇区私人建房审批前,需提供建房申请、规划图、四邻意见书及村组意见。单位建房、工业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批前需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四邻意见书,对有可能对相邻房屋日照采光有影响的需出具日照分析报告。
12.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及节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建设规划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实施,县住建局协调配合。各项规划编制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村镇规划成果必须严格评审,依法报批。乡镇总体规划、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并经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及节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审批;村庄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审批。报请审批的村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
13.乡镇农村建房及乡镇区居民私人建房,直接由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审核,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乡镇区单位建房、工业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建房由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初步审核,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再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
14.县财政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关于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落实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三、强化规划管理执法,将农村建房纳入规划监管
15.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规划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修订)》的宣传。要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宣传有关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规范农村建房的典型要大力宣传推介,对违法违规行业予以曝光,引导村民提高依法建房和理性建房的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建房。
16.落实各项制度,强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修订)》依法及时处罚,对严重违反规划,需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17.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建房逐步纳入监管范围。对乡镇规划区内的建房,严格按照一书三证的办理要求进行管理办证,对乡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建房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国土资源管理所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给予不动产登记。
18.严格执行规划验收制度。房屋竣工后,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必须对房屋是否按批准的规划建设进行竣工验收,并绘制竣工验收平面图。对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无法整改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19.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规划违法现象,同时制定控违拆违工作方案,依法做好控违拆违工作。加大因规划建设及农村建房引起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纠纷。
四、规范和简化行政许可,确保乡镇及农村建房规划发证工作全覆盖
20.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凡未办理的一律不准开工。
21.严格实施“一书三证”制度。“一书三证”由县住建局授权给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
22.“一书三证”的办理程序按以下进行: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领导批示的文件、会议纪要、环评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提出申请→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规划初步审查(资料不齐全不受理)→现场踏勘→选址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县住建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建设单位持国土局宗地图及电子版、领导指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提出建设用地定点申请→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规划初步审查(资料不齐全不受理) →现场踏勘→初定用地范围,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县住建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县住建局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需提供领导批示的文件、国土资源局宗地图、国土资源局来函)→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受理单、施工图、效果图、建筑施工意外保险凭证、公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材料提出申请(以上材料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初审)→规划办证窗口受理(资料不齐全不受理) →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规划设计图纸及建筑设计图→交纳规划服务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县住建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规划管理站初审→县住建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规划管理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需占用农用地的: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乡镇规划管理站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乡镇及农村建房规划建设有效实施
23.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和服务,县直属部门要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县住建局牵头制定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国土局要清理一户多宅,杜绝占用基本农田现象,建立和完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调配机制;财政局要整合涉农资金,确保乡镇和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及各项规划编制经费,并对规范农村建房的工作典型实施奖补;环保和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环境卫生连片整治和新农村建设。
24.加强监督检查。乡镇及农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县政府每年对乡镇及农村建房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