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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远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远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宁远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我县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41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搞好项层设计,按照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生态城市来定位设计,举全县之力,加快推进我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把每个棚户区都改造成一个新的旅游景点、一个新的亮点,代表一个新的发展业态,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做成百姓的惠民政策、街道社区的富街工程。
(二)目标任务。认真制定三年棚改行动计划,力争2018年至2020年,改造各类棚户区8600余户,其中,2018年改造2000余户;2019年改造3000余户,2020年改造3600余户。至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二、改造范围
本方案所称棚户区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等。各类棚户区的界定及申报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建保〔2016〕1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按照县委第二十六次常委会的决定,成立宁远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县委书记刘卫华任顾问;县委副书记、县长唐何任指挥长;副县长欧阳国春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曹辉正,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永英,正处级干部何国雄,副处级职级干部彭政超、夏峰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城投公司、棚改公司、消防大队、国土城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法制办、信访局、舜陵街道、桐山街道、东溪街道、文庙街道等有关单位和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棚改办),由县房产局局长吴国斌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房产局党组成员陈世超、国土局副局长周林茂、住建局副局长蒋文、棚改公司经理胡青文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的总协调,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同时,指挥部下设若干项目实施指挥部,各项目实施指挥部由具体分管实施棚改项目牵头单位(或街道)的县级联系领导任组长,并明确牵头单位(或街道)和责任单位。牵头单位(或街道)负责本小组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征收事务的处理,其他责任单位配合牵头单位(或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抓。街道根据棚改任务设立项目实施指挥部,负责做好入户调查,宣传发动、群众思想、征收拆迁等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项目实施指挥部工作职责
1、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全县各重点项目指挥部的实际,安排专人负责棚改工作,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2、配合国土、住建等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现场测量、界定。
3、负责项目征收过程中文件、图表、法律文书的公示。
4、负责召开座谈会,按照统一格式发放征收告知函、征意见表、政策宣传手册等,宣传相关政策。
5、负责项目入户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有异议或未登记土地、房屋的产权认定。
6、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划定土地调查蓝线图,出具土地调查红线图。
7、配合评估机构完成项目的分户评估。
8、负责拟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棚改办审查后交征收办备案,收集、整理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方案》报棚改办审查后公示。
9、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的论证。
10、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房屋搬迁等工作。
11、对不能达成协议或申请复议、诉讼的,负责收集相关资料,统计相关信息,配合完成相关司法程序。
12、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不动产权证,建立、完善征收与补偿档案,并移送棚改办。
13、配合完成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棚改相关政策、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文件的审核、出台及发布;对全县棚改项目的进度情况、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考核,下达督办函和督查通报。
2、县委组织部:负责城镇棚改项目干部的抽调及干部表现情况考核。
3、县发改委:负责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并出具证明材料、将棚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及城镇棚改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上争等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监管、审核及经费落实等工作。
5、县住建局:负责安置房的选址、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负责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并出具意见,划定规划蓝线图;负责出具征收范围图及现场界定;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调查认定、处理;负责解释规划方面的相关问题。
6、县国土局:负责安置房选址工作,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负责项目征收范围用地红线范围的现场测量、界定;负责制定我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组织、指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等相关工作;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和土地调查红线图;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国土方面的问题;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调查认定、处理等工作。
7、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属调查认定、处理等工作。
8、县房产局:负责做好与省市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负责棚改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确认;负责组织、指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调查认定、处理。
9、县城投公司、棚改公司:作为棚改工作的项目业主,负责城镇棚改项目的融资贷款及安置房的开发建设等工作。
10、街道办、社区:安排专人参加项目实施指挥部进行所辖区域的入户调查,宣传发动、群众思想、征收拆迁等工作。
11、县国土城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棚改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拆除;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调查认定、处理。
12、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棚户区贫困群众就业、再就业工作,并对家庭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免费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帮扶。
13、维稳办:负责全县棚改项目信访、维稳的统筹工作;负责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
14、县信访局:负责对被征收户上访群众的接待、批转件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棚改办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安排专人进行接访,多渠道公告棚改信访电话。
15、县法制办:负责审核棚改政策性文件、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协议的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为棚改项目的行政复议、司法诉讼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
16、消防大队: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五、工作原则
(一)依法征收。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26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征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主公开。征收工作做到“六公开”,即征收范围公开、征收补偿程序公开、被征收人情况公开、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开、评估结果公开、安置结果公开;“三一致”,即公开的政策与实际操作一致、征收政策拆前拆后一致、公开的政策与行政裁决的依据一致,增加征收补偿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平公正。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土地区位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妥善安置。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安置,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
六、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金融信贷、民间资本、企业投入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做到拆得好、安得下,做到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征收补偿款拨付到被征收人手里,调换房在征收房拆除后36个月内建成用于调换。
1、政府资金支持。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支持的同时,县级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财政资金有能力的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信贷支持。已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湖南省保障性安居投资公司统一融资,争取贷款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落实信贷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4、企业筹措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垦区棚户区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转手续。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三)兑现税费减免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41号)的相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信、燃气、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支持鼓励货币安置,在补偿中给予一定奖励,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政府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棚户区居民,纳入我县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原则,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实施指挥部负责对棚改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棚改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城投公司负责征收成本的筹集和对已征收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同时,各项目要将任务分解到组,责任落实到人。
(六)严格督查考核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指挥部实行一日一调度、一周一督查、一月一考评。征收任务按月下达,任务完成按月考核。在征收攻坚期,可实行一周一通报、一周一考评,征收任务也可按周下达。按照任务时间节点实行全程考核、全程排队评比,并严格按照《宁远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兑现奖惩。
(七)切实落实工作经费。县政府按照征收成本的4%提取项目工作经费。项目实施指挥部征收工作经费,套房按700元/户的标准提取,单个产权独栋房屋按征收补偿费用0.3%的标准提取(不低于700/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宣传、信息公示、房屋拆除、棚改办办公经费、协调经费、奖励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在工作经费中列支,由棚改公司筹集并包干使用,司法费用、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及不可预见费按财务制度列支。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统一政策标准。严格按照《宁远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征收补偿。任何项目实施指挥部不得乱开口子,特别是针对住改非,装饰装修、加层、加建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做到政策标准上下一致,政策实施一视同仁,“一把尺子量到底”。
(二)征收过程公开透明。项目全过程实行阳光作业。每一个项目从房屋测绘、评估等情况进行全程公开。按照不同的区块、组别设立若干公示栏,将征收法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人口数量、房屋属性、房屋状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房源选取等情况及时公示。
(三)全程跟踪监督审计。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征收资金的使用,补偿资金的发放,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实行全程跟踪监察,征收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监督报告。信访维稳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凡是群众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给首位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参与棚改征收的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大局意识,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和领导,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尽职履职。凡是在征收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