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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载 发布:2019/02/27 23:06:55 来源:宁远县政府网 778 阅读

NYDR-2018-01013

宁政办发〔2018〕22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

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林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 22 日


宁远县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5〕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6〕62号)和《关于印发<永州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人社发〔2016〕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按照湖南省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含建筑工程、铁路公路交通运输工程、水运水利工程、能源工程、机场工程、电力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拆除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是指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本县建设施工的企业。

第四条 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现场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 建设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再由总承包单位缴纳至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章  缴费比例

第六条 建设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方式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0.9%计算;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合同工程总造价乘以30%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由建设施工企业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登记申报

第九条 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十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设施工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核准合同金额和应缴保费后,出具业务缴费单据,通知建设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缴费到位的,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相应证明。

第五章  人员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其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务工人员花名册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上述资料、数据及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务工人员增减变化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施工人员变化情况,切实做好参保人员动态实名制的备案工作。对于及时报备在案的建设施工企业的务工人员在足额缴费到账之日至竣工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工伤认定、鉴定

第十二条 参保建设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将工程业务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转)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申报、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建设施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为所有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公布“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告知书上须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并设置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接受包括务工人员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县住建、安监、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各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所辖建设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各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施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并做好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工作,保障建设施工企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建设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住建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迟报和漏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建设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建投、农建投、产建投、旅建投等建设单位对所辖范围内不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在拨付工程款时代扣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县财政部门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相关单位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本办法计算的全额工伤保险费缴纳至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登记申报和人员信息报备后,为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务工人员补办工伤保险。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如果工程建设项目调整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内至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追加工程造价的项目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办理工伤保险费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拨付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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